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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酒库在华维权未果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商标客整理2015-03-30 11:22:296487

作为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下称大酒库公司)旗下的主打产品之一,始创于1985年的香奈葡萄酒以突破传统的歪斜瓶口瓶身设计而知名,人称歪脖子香奈。因认为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

作为法国大酒库股份公司(下称大酒库公司)旗下的主打产品之一,始创于1985年的“香奈”葡萄酒以突破传统的歪斜瓶口瓶身设计而知名,人称“歪脖子——香奈”。因认为慕醍国际贸易(天津)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其授权,擅自从英国进口“J.P.CHENET”(香奈)葡萄酒,侵犯了其核准注册在葡萄酒等商品上的“J.P.CHENET”注册商标专用权,引发大酒库公司的不满,双方由此展开了一场长达数年的商标侵权纠纷。

日前,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这场围绕着“商标平行进口”问题而展开的侵权纠葛尘埃落定。

据了解,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天津慕醍公司进口的涉案“J.P.CHENET”葡萄酒,与大酒库公司在中国销售的“J.P.CHENET”葡萄酒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该进口行为不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大酒库公司的商誉亦未因此受到损害。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大酒库公司关于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其授权进口涉案葡萄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

未经授权引发侵权纠纷

据介绍,大酒库公司成立于1979年6月。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其最早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J.P.CHENET”商标;1989年,大酒库公司在法国成功注册“J.P.CHENET”商标;2011年,大酒库公司在中国获准注册第7934375号“J.P.CHENE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的葡萄酒等。

2009年3月,大酒库公司同天津王朝葡萄酒酿酒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王朝公司)订立独家销售合同,授权天津王朝公司为其在中国的独家经销商,独家销售大酒库公司的“J.P.CHENET”品牌葡萄酒。

2012年6月,天津慕醍公司成立。2012年8月,天津慕醍公司就标注“J.P.CHENET”商标的葡萄酒向天津海关申报进口。

大酒库公司认为,天津慕醍公司进口的上述涉案“J.P.CHENET”葡萄酒,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天津海关提出查验申请,并随后将天津慕醍公司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据大酒库公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公司是涉案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且大酒库公司已授权一家中国公司在中国独家销售其“J.P.CHENET”葡萄酒。在此情形下,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大酒库公司授权,进口大酒库公司生产的“J.P.CHENET”葡萄酒,对涉案商标及其所承载的信誉、商业利益造成损害,同时损害了大酒库公司及其中国消费者与中国独家经销商的利益,构成对大酒库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天津慕醍公司则认为,该公司所进口的涉案葡萄酒系大酒库公司生产,其从英国CASTILLON公司处购得,而英国CASTILLON公司系从大酒库公司的英国经销商AMPLEAWARD公司处购得,其已依法履行上述葡萄酒的进口报关手续,并未侵犯大酒库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未致混淆被判不构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慕醍公司的涉案进口“J.P.CHENET”葡萄酒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改动,仅仅以原有的包装销售,依法合理标注相关信息,既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损害涉案商标标示来源、保证品质的功能,更未损害大酒库公司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不构成对大酒库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大酒库公司的诉讼请求。

大酒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于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大酒库公司授权进口带有“J.P.CHENET”商标的葡萄酒的行为,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对此尚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该进口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宗旨和原则,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等因素予以综合考量,以实现合理平衡商标权人、进口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以及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保障商品自由流通之间的关系的目的。

该案中,天津慕醍公司从英国进口的涉案“J.P.CHENET”葡萄酒,与大酒库公司在我国销售的“J.P.CHENET”葡萄酒在质量等级和品质方面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涉案进口葡萄酒的原状况未被改变,对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具有影响的因素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天津慕醍公司的涉案进口行为并不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及信任度的破坏,进而大酒库公司在我国的商誉及利益也不会受到危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天津慕醍公司进口的涉案“J.P.CHENET”葡萄酒,与大酒库公司在我国销售的“J.P.CHENET”葡萄酒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天津慕醍公司的涉案进口行为不足以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大酒库公司的商誉亦未因此受到损害。据此,法院判决大酒库公司关于天津慕醍公司未经其授权进口涉案葡萄酒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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