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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评委发布商标行政复议工作报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未知2014-09-12 14:58:456472

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真履行商标行政复议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优质高效完成了行政复议工作。相关报告显示,2013年,商评委共收到商标行

 2013年,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认真履行商标行政复议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商标注册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优质高效完成了行政复议工作。相关报告显示,2013年,商评委共收到商标行政复议申请265件,是2012年收到案件的3.23倍;共审结商标行政复议案件277件,比2012年增加3.33倍。

商标行政复议既是工商总局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商标局)行政执法权的一项重要的内部监督措施,又涉及对当事人在商标注册、管理、处分等多个环节中程序性和实体性权利的救济,在促进商标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提升商标注册、管理、保护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2009年1月1日起,商评委作为国家工商总局内部的复议机构履行这项工作职责。从历年来的案件受理情况看,审查对象大部分是程序性具体行政行为,如注册申请不受理、异议申请不受理,同时涉及实体性具体行政行为,如转让不核准、续展不核准等。这样既保障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后续救济途径,又使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从商评委发布的情况分析看,2013年的商标行政复议案件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从案件受理情况看,复议案件数量有较大幅度增长。2013年,商评委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65件,是2012年收案量(82件)的3倍多。上述数字表明,总局复议工作的权威性和更加注重宣传推广工作发挥了较好的社会引导作用,商标权利人的维权意识有所增强。

二是从案件类型变化看,呈现出多样化、集中化、新型化的特点。商评委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共涉及17种具体行政行为,其中涉及注册、异议、转让这三种类型的案件总数为229件,占全部复议申请的86.4%,同时出现了对国际注册商标限定不发生效力之声明、对异议裁定送达行为不服等新类型案件。案件的多样化、集中化、新型化既反映出申请人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不断提高,同时也说明商标行政复议工作社会反响较好,商标权利人越来越重视和信赖这一解决问题的渠道。

三是从案件审理情况看,结案方式多元化,注重通过调解方式定纷止争。2013年商评委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决定的为90件,占案件总数的32.5%;通过商评委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沟通协调达成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与申请人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复议申请结案的占案件总数的10.5%。这表明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发挥了很好的监督作用,有效督促了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依法、合理行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统计显示,2013年对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未经复议直接诉讼的案件有27件;经复议又诉讼的案件有5件,其中以工商总局为被告的案件有2件,结果均为总局胜诉;以商标注册管理机关为被告的有3件,其中2件胜诉,1件尚未审结。以上数据表明,2013年经过商评委复议程序的案件,未出现与法院判决结论不一致的情况。

据了解,在商标行政复议过程中,商评委通过创新多项举措,统一审理标准,提高复议机关的执法权威,不断提升行政复议的工作效能和水平。

在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实践中,商评委发现有很多案件属于同一类问题,例如复议受理范围问题、异议案件补充材料期限问题、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限制问题等。为了统一案件结论和审理标准,商评委注重对典型案例的总结。这些案例不仅有案情简介、案件处理方式和结论,还有简要评析,评析中既追溯某些具体行政行为的因由,也详尽阐述案件所应用的法律基本理论。目前,典型案例在商标行政复议工作实际中已经成为除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以外的重要参考,遵循先例也已成为商评委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这些典型案例既为统一行政复议工作的审理标准提供了借鉴参考,也为申请人及代理人申请行政复议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

为了节约行政资源、统一审理标准,商评委注重归纳商标行政复议的特点,进行合并审理。据介绍,在商标复议过程中,商评委合并审理的案件类型主要有:同一申请人对于同一类型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复议申请;同一代理人代理提交的多个申请人对于同一类型的多个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多个申请人对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提交的复议申请;同一申请人多次提交的相互关联的针对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提交的复议申请等。通过对上述几种类型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商评委既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大大降低了复议成本,促进了案件审理效率的提高。

2013年,商评委着重加强了应诉追踪工作,并与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协商达成一致,对于维持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而进入诉讼的案件,如果结论被法院推翻,由商标注册管理机关向商评委提供法院判决书复印件。这一做法保证了与司法判决的信息畅通,确保了行政复议与司法形成统一标准,保障了商评委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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